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秦子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
告迄至112年10月11日止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7,996元未給
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業據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本院
卷第21-65頁)。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芬
法 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