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秦子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

告迄至112年10月11日止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7,996元未給

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業據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本院

卷第21-65頁)。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芬

         法 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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