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告 李曼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