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告 李曼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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