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2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潘薆琪 即世冠通信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䊹伊

書記官王美韻

通譯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5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64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美韻

法官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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