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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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6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被告 陳栢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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