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1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93年度訴字第6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親自簽章,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第384條規定,均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及親自到本院文股簽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