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已記明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劉為丕~B法官柯志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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