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五О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濠鑫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貳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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