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О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
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使用土地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
原狀,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土地登記簿謄本、臺北縣鶯歌鎮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報表與取締案件會勘紀
錄、臺北縣政府八九北府地用字第三四六二五三、四0三七四七號函、照片六
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應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劃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