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6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699號原 告 洪百炎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被 告 但 玉蘭 被 告 但 海生 被 告 但 翠蘭 兼上一人 8之.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游悅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