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傅綉雅
被   告  李傳晧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複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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