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傅綉雅
被 告 李傳晧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複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傅綉雅
被 告 李傳晧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複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