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洪年慶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