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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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告甲○○
29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一二四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