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43,378元及利息。而依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第13條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轄內,有戶政連線查詢資料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