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未遂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嫌重大,且有與其他在押之同案被告 黃榆鈞 、 蔡明雄 、 謝明錡 、 胡育銨 及未到案之共犯間有串證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裁定執行羈押;又本件嗣經本院審結並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以被告甲○○所犯殺人未遂罪、恐嚇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四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四月在案。經核被告甲○○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