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陳彥辰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兼衡附表編號2至3已定執行刑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強制性交│毀棄損壞│傷害││││││├────────┼──────────┼──────────┼──────────┤│││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18日│107年11月18日│107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930號│第21930號│第21930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05日│108年06月05日│108年06月05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判決│108年07月08日│108年07月08日│108年07月08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備註││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