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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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38號原告 林啟誠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維文 律師被告 王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伍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各筆土地面積〈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權利範圍〈10分之3〉,乘以各筆土地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