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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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5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朱正文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208)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209、5122D210)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977公克

2

藥鏟

1支

3

注射針筒

1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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