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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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立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壹點壹貳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4月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39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4年2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1.125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見警卷第9至11頁;112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卷第4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5日成份鑑定報告(成份鑑定報告編號:3906D004號,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卷第39頁、第53頁)在卷可佐,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檢察官之聲請,核與法尚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