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幣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幣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洪英花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