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住台北市○○街○○號四樓
甲○○住台北市○○街○○號九樓癸○○住台北市○○街○○號十二樓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卯○○住台北市○○街○○號四樓辛○○住台北市○○街○○號十三樓寅○○住台北市○○街○○號十二樓庚○○住台北市○○街○○號十五樓壬○○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戊○○住台北市○○路○○巷○○號三樓子○○住台北市○○街○○號十五樓丑○○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十樓之四己○○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六三巷二十二號三樓被告丁○○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