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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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五號
原告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喜滿客 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捌萬零肆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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