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裕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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