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職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五八號判決,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五八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係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顯然誤寫,此項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特 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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