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
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