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9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法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已經本院於民國
97年3月13日,以本院97年度桃補字第146號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民國97年3月24日付與原
告住所處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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