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楊子瑢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煜叡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再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再
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