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錦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龍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龍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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