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八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之日止,補正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壹件(相關登報資料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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