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中國信託商業銀│0三七三0六─0六│伍仟零貳拾陸元│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七七六九九三│││││行高雄分行│二三0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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