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0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三重市○○街○○號六樓)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