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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