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原   告 中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賢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0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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