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債權人 林明賢 債務人錦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昌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相對人簽發之票據號碼為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支票,債權人乃於同年10月19日始為付款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票面金額即請求金額│利息│支票號碼│├──────────┼─────────────┼──────┤│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05年10月19日起至清│0000000│││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0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000000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