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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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先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161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執聲沒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愷他命香菸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林先檳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期滿。扣案摻有愷他命成分之香菸4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先檳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161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00000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04年11月9日起至105年11月8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扣案摻有愷他命成分之香菸4支經鑑驗後,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訛,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0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堪認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綜此,聲請人就扣案摻有愷他命成分之香菸4支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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