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310號聲請人 黃淑女 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因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證。惟觀諸上開資力審查詢問表固記載聲請人全戶可處分收入為新臺幣(下同)72,822元,收入上限為96,30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為170,000元,資產上限為950,000元等語,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民國104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薪資所得為348,576元,且自102起至104年止,每年均有34萬餘元之薪資收入,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存卷可佐,可見聲請人尚非無資力之人。況本件監護宣告事件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依聲請人既有上開薪資所得,並非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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