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0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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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040號
原 告 廖述玄
被 告 王聖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10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由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初某日,受原告委託代為
保管遺落在臺中市○○區○○○街○○○號8樓之11租屋處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該SIM卡為訴外人吳
俊賢向原告所借用)。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108年1月24日上午8時1分許至
同年2月7日中午12時2分許,在其位在臺中市○○區○○
○路○○○巷○號8樓住所,未經原告或 吳俊賢 之同意,竟以
其所持用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連結網路至iTunesStore網路
商店,並使用上揭門號之電話帳單代收服務功能,購買共計
新臺幣(下同)16,850元「AgeofZ」線上遊戲道具,於輸
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傳送上揭門號之
簡訊驗證碼後完成付款,被告因此詐得相當於16,850元虛擬
遊戲道具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易字第
11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
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前開方式詐得相當於
16,850元虛擬遊戲道具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侵害原告之財產
權,致原告受有16,850元之損失,依上開規定,自應對原告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對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起訴狀繕本業於109年2月1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見附民卷第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即10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6
,850元,及自10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
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
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