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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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05號上訴人 蔡朝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秋波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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