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80號原告 陳金源 送達代收人 楊雅淇 被告 陳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9/50000)及其上101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建物(權利範圍:1/2)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定之,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73,020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循此計算,上開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4,721,473元【計算式:(總面積面積116.47平方公尺+平台5.6
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7.23平方公尺《867.91平方公尺×417/50
000》)×73,020元×權利範圍1/2=4,721,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21,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繼瑜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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