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16號原告 胡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德吾 間105年度婚字第616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一併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盧佳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