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10號原告 林石金 被告 孫繼陽 上列被告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告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為前提。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係針對「被告是言誠資訊公司(地下期貨公司)之收款人」、「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拿錯匯款單而匯款至被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之帳戶」、「被告迄今尚未歸還,顯有侵占嫌疑」,然查經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並無任何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是本件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趙悅伶法官陳明珠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晉結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