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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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40號
原 告 楊東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發明 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274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