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被 告 何品樺 即 何萍芬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4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8月15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1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貳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
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7日)
前全數繳清帳款,如逾期清償,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
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2年2月止,共尚積欠其
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
用卡申請書暨用卡須知、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
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朱世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