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ShaneA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六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惟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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