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4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03巷6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4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24日下午5時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蘇家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家楹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蘇家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