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就本院98年度南簡字第
148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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