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9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伍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