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0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3月1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整,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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