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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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虹翔
附表:
┌──┬────┬────┬────┬──────┬─────────┐
│編號│放貸金額│貸放日│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
││(元)││(元)│││
├──┼────┼────┼────┼──────┼─────────┤
│1│36,883│95.12.28│36,883│95.07.26至98│自97.08.27日起至清│
│││││.03.02止應收│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利息以週年利│以內者,按前開利率│
│││││率3.64%計算│10%,逾期超過六│
│││││。│個月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98.03.03至清││
│││││償日止應收利││
│││││息為週年利率││
│││││2.6%計算。││
├──┼────┼────┼────┼──────┼─────────┤
│2│36,073│96.06.13│36,073│同上│同上│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華倫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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