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3樓,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