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原   告 己○○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請原告於99年3月31日前具狀詳細說明於99年3月3日當庭主張
民法第789條規定之事實及原因為何?並請提出原告及被告土
地分割前原屬1人及分割後歷次移轉之所有權人為何?並附相關
土地登記簿謄本證明之(書狀均需附影本1份以俾送達被告)。
亦即原告須補充證明本案是否確實符合被民法第789條之情形
。】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詹書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